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4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4928號債 權 人 寧靜社區管理委員會/台中寧靜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茹芳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茂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楊茂松為債權人社區之住戶,其累積欠繳管理費、停車費共計新臺幣6,480元為由,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等語,是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應以債務人楊茂松為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且積欠應繳納之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債權人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然債權人聲請時未據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之回執,未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亦未釋明債務人為社區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3)。或提出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住戶之相關釋明資料。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該裁定於115年9月16日送達後,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依首開說明,本件債權人自未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核與經催告仍不給付之情形不符。是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