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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50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5084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代 理 人 蘇偉譽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哲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張哲維已於111年12月裁定輔助宣告,請提出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暨具狀更正聲請狀。

㈡提出對輔助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