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5084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代 理 人 蘇偉譽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哲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張哲維已於111年12月裁定輔助宣告,請提出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暨具狀更正聲請狀。
㈡提出對輔助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