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5276號債 權 人 李俊宏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采庭建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9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