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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5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5345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代 理 人 劉芸慈債 務 人 沅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康博堯債 務 人 呂月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4,942元,及自民國

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22,954元,及自民國

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