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5371號債 權 人 潘星佑即丞銘金屬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82萬元之計算式。㈡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並
釋明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㈢提出請求違約金2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