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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5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5397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務 人 李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6,208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李欣宜向聲請人辦理買賣分期付款:總價新臺幣238,000元正,雙方約定共計36期按月攤還本息,每期攤還新臺幣6,612元正(除最後一期6,580元)。依約如有遲延繳納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不論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份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相對人等立據同一內容之借款契約書(證物一)交付聲請人收執。(二)詎相對人借款後未依約攤還(證物二),其於聲請人處之所有借款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嗣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置若罔聞,尚欠聲請人如「請求之標的」意旨所列之債務,迄未為清償,依法相對人應負清償給付之責任。(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及商品收取確認書、分期攤還表、催告存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