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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5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5471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閔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已於103年11月輔助宣告,提出債務人之輔助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對輔助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