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5981號債 權 人 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即帝寶公
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宏暘債 權 人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宏暘債 務 人 市政10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育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下同)301,93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
司清償176,1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民法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於本件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等懲罰性違約金140,000元、240,000元,惟查雙方所簽訂之契約書並無關於違約金之記載,且債權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參本件原證7)內載依民法第250條請求賠償性違約金服務費一個月即38萬元,惟前開法條應屬於補充性質之規範,而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此觀條文文義自明。是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