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6089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張薇薇債 務 人 林邑達即林澄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7,077元,及其中新臺幣20,297元自民國11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84,549元,及其中新臺幣
935,822元自民國11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