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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6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6145號債 權 人 以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逸恆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承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務人為吳承叡是否有誤?因饗宴商行、巨會商行、

樂軒家商行、宜樂膳商行皆為合夥組織型態,非獨資,非與負責人為同一權利主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