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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6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6140號債 權 人 陸欣麗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林瑞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林瑞坤」或「瑞進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如為後者,請陳報瑞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具狀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

㈡提出兩造簽立之防水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及開立發票影本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