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6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6166號債 權 人 逢甲新象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宜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森豪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艾森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