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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6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6161號債 權 人 豪展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成義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水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豪展興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請款單抬頭為「崑麗石材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債務人為聚水文創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請款單部分名稱為「藏風空間設計不符」。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