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6821號債 權 人 碩茂小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易瑾債 務 人 陳保源律師即李姵妏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姵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72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姵妏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