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6901號債 權 人 周盈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天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50,000元之計算式為何?㈢提出債務人樂天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及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承攬合作模式契約書影本。
㈤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金額。(督促程序未準用將來給付之訴
規定,未到期之金錢債權非得依此程序請求,故請求「每月」新臺幣150,000元部分及「警示帳戶解除」部分,均應予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