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696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黄俸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3,8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黄俸洋於民國113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25年0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9月24日止累計866,932元正未給付,其中853,600元為本金;13,23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黄俸洋於民國114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25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9月24日止累計140,253元正未給付,其中137,457元為本金;2,7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黄俸洋於民國114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25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9月24日止累計50,964元正未給付,其中49,904元為本金;1,06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黄俸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8月25日止累計125,694元正未給付,其中124,446元為消費款;1,24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2696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3600元 黄俸洋 自民國115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8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7457元 黄俸洋 自民國115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9904元 黄俸洋 自民國115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24446元 黄俸洋 自民國115年08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