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7040號債 權 人 億達環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安隆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卡樂國際貿易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㈢確認債務人為卡樂國際貿易企業社即張永新之記載是否有
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