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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7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7332號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徐志銘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李易「彰」律師即徐志銘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