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7602號債 權 人 邱玉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昱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補正手續費新臺幣45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㈣補正3張清晰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