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7615號債 權 人 新泰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成泰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享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享耕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尚欠價金共計新臺幣1,532,936元是否
有誤?(因與請求標的一、新臺幣1,532,935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