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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7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7691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債 務 人 陳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6,205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8月31日起至民國116年5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2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16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

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債權人於民國115年06月30日撥付信用貸款48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9.89%機動計算之利息,(民國115年07月3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1.6%)。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5年07月30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76,205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2.線上

成立契約影本乙份。3.信用借款約定書(線上)影本乙份。4.繳款明細查詢乙份。5.利率變動表乙份。6.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