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7743號債 權 人 第五大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嘉雄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國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吳嘉雄現為第五大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提出債務人黃國勛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2)。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