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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7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7827號債 權 人 賴佳俐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慶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遺產分割金錢給付之計算式(即本件債權計算式)。

㈡本件遺產分割已進入第三階段之釋明文件。(即債務人已辦

理遺產繼承登記並清償系爭不動產之抵押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