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089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朱亞婷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聖懿即楊錦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姓名楊勝懿即楊錦華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