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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8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債 權 人 台灣奥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欣向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爵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