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121號債 權 人 NTC國家商貿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東宜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17,283元之計算式為何?。
㈢補正建物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4樓之1、24樓之11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