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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8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8257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債 務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債 務 人 A02兼法定代理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6,00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即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A04所得遺產範圍內,應

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86,002元,及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000%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聲請費用由債務人(即繼承人) 於繼承A04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負擔。事實及理由㈢緣案外人(被繼承人)A04與債權人簽立消費貸款借據,電

子授權驗證(IP資訊:180.217.200.125),於自112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 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0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㈣詎案外人(被繼承人)A04已於民國114年10月5日死亡,債務人A01、A02、A03為繼承人。

㈤債務人等應於繼承範圍內連帶償付本息,惟現仍積欠債權

人借款286,002元及自114年10月26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然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㈥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原證一),併與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