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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8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341號債 權 人 蘇炳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品餘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及其利息是否正確。

㈡查公證租約第7條約定之違約金事由係指①承租人違約轉租

或由他人使用(第5條第2款)②提前解約等列舉情形,請補正本件重大違約得請求同額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㈢承上,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㈣提出債務人上品餘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