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452號債 權 人 張語慈
王崇陽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已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再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為各自債權,應分別計算裁判費)。
㈡補正債務人向債權人二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