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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8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611號債 權 人 潔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道電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末債權人之印文或蓋章。

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5年10月7日。

㈤補正具有貸與人潔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