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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8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722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歐昭廷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秀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內容第一項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