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763號債 權 人 奧林匹特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勇元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尚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陳尚欽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請提出「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五樓之1)。
㈢請確認聲請狀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否有誤?請
查明更正。(正確應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