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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8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778號債 權 人 張家豪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伯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

。㈣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為債務人林伯聰所有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