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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8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786號債 權 人 朱柏亮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柏厚、黃千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姓名為何?朱柏亮或朱栢亮。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5年10月20日?。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需區分對債務人朱柏厚、黃

千益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