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938號債 權 人 洪秀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逸璇即水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廖逸璇」是否正確?(因與狀附維修報
價單抬頭為水匠企業社不相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承上,如債務人為「水匠企業社」,請更正債務人為「廖
逸璇即水匠企業社」並請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