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894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江珈欣債 務 人 江宜霖債 務 人 江靜宜債 務 人 江直螢債 務 人 江珈怡
一、債務人江宜霖、江靜宜、江直螢、江珈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崧烈、林貴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珈欣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1,297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江珈欣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案外人江崧烈(歿)、案
外人林貴真(歿),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341,45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江珈欣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21,297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另案外人江崧烈(歿)、案外人林貴真(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案外人江崧烈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死亡,經由司法院網站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得知江崧烈之法定繼承人江宜霖、江靜宜、江直螢、江珈欣、江珈怡等五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江崧烈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珈欣負連帶清償責任,另案外人林貴真於民國113年12月21日死亡,經由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得知林貴真之法定繼承人江宜霖、江靜宜、江直螢、江珈欣、江珈怡等五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林貴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珈欣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繼承系統表二份、家事事件公告查詢二份、戶籍謄本六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