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債 權 人 黃珮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榮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鄒榮華位於臺中市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LINE對話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㈢臺端溢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具狀聲請退費,並陳報以
繳款人為戶名之退款帳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