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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債 權 人 黃珮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榮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鄒榮華位於臺中市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LINE對話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㈢臺端溢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具狀聲請退費,並陳報以

繳款人為戶名之退款帳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