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債 權 人 楊健明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國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次按除別有規定外,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陸國忠與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96號調解筆錄成立後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本件聲請內容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如未依條件履行,債權人自得以調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陸國忠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亦無權利保護必要,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