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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債 權 人 黃美春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芷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聲請內容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若為聲請本票裁定,並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