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債 權 人 黃美春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芷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聲請內容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若為聲請本票裁定,並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