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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債 權 人 黃美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芷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無法確定是否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命補正確認本件聲請內容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若為聲請本票裁定,並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而聲請人未補正欲請求之程序,又依督促程序無從請求本票裁定,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