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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985號債 權 人 營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於岑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5456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