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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債 權 人 長合物流行法定代理人 楊育宗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兩造簽章之承攬契約書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展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