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號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炳南債 務 人 丁陳玲珠
丁星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60,375元,及自民國
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
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19,040元,及自民國
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70,000元,及自民國
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