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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0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379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洪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9,5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95年間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元整、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貳紙,其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欠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合計309,584元,分述如下。(一)235,214元,及自民國95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74,370元,其中70,000元,自民國95年0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㈢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2037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5214元 洪英傑 自民國95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001 新臺幣 235214元 洪英傑 其中70,000元,自民國95年0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