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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0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463號債 權 人 王能昭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惟聲請狀僅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一份,經本院於115年7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提出勞健保高薪低報致債權人受有90萬元損害之釋明資料。」,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8月5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