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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0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597號債 權 人 楊美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郁陞即玲記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簡郁陞即玲記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職權查詢玲記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其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為債務人簡郁陞,而玲記企業社於民國114年4月9日歇業。又獨資商號無法律上人格,依法非權利義務主體,因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應歸屬於獨資經營商號之個人,故本件應由商號之負責人簡郁陞個人負擔。經查,本件債務人簡郁陞之戶籍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依首揭法條所示,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