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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0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605號債 權 人 廖淑惠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已交還車輛予出租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