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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0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720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徐梓棋即徐徐華即朱徐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998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427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285元,及其中新臺幣29,306元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