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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0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723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楊予銣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貴美、王淑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林貴美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債務人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監護宣告生效。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