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755號債 權 人 江資航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翁榮成、林靜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內容一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本票金額新臺幣2
5,500,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借款金額新臺幣)16,788,000元,但以新臺幣25,500,000元按年息百分之16計息,逾越法定利息上限百分之16。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